中国石油(60185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22:35:3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地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将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将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
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
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
事项。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
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
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
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
份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
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在该
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
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在
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
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出席股东年会,并安排审计委员会及考
核与薪酬委员会的主任,或在该等委员会的主任缺席时由另一名
委员(或如该名委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在股东年
会上回答提问。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关联交易或任何其他需由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批准的事项,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应出席股东大会
并回答提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
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通知须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向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发出。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召开方式、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
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
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
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
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
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
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
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
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
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
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
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
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
定义的认可结算所,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
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
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
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票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
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犹如它是公司的
个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
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
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委
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要代表的股份数额。如果委托数人为股东代理
人的,委托书应注明每名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目。

第二十六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
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
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
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
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公司有权要求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出示其身份
证明。

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法人代表出席会议,公司有权要求该法
人代表出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
委派该法人代表的,经过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

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
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
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
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及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董事会及其他召集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
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
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了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选举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
行表决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一位股东按照上市规则要求而被禁止就任何决议投票或
限制只能就某一决议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位股东所投的或以该
名股东名义所投的任何违反该要求或限制的票数将不得计入表
决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
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二名以上时,实行累积投
票表决方式;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
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告知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实行累积投票制,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并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提供书面
的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
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投给与其持股数
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对某一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
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持有
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
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
决权后,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六)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七)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者,
为中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则由获得同意票数多者当
选为董事、监事(但如获得同意票数较少的中选候选人的同意票
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均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及排序在其之后的中选候选人未中
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监事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董事和监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除非按照上市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下列
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
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
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除非按照上市规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有人提出以投票
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
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
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则举手表决的安
排将不适用,而需由主席事先表明采取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 主席应确保在会议开始时已解释下列事宜:
(一)在决议案表决之前告知股东如要求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的程序;
(二)在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情况下,以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后,回答股东提出任何问题的详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
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
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
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七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
者反对票。

第四十八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
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及满足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在计票期间,应点算所有代理人投票的票数以及除非要求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主席应在会上表明每项决议案的代理人投
票比例,以及赞成和反对票数。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
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
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第
九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监管规定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
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由会议主席、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会议记
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
保存至少十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
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
收到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
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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