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002295):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17:35:00 中财网
原标题:精艺股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Add:6-7/F,HuayitaiInternationalPlaza, 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7层 No.418DongfengMiddleRoad, 电话:020-83379916 YuexiuDistrict,GuangzhouCity, GuangdongProvince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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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季永峰律师、潘洁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市虹口区浦江国际金融广场35F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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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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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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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5,54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54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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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5,4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0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5 %。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5,4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5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5 %。

(五)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4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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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35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4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4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4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5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1 %。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4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4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0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10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6 %。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表决结果:同意 75,5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1 %。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01 %。

(十)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电解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54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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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广 东 省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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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盖章)
季永峰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菅志远
潘洁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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