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小盘LOF (162703):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17:57:20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小盘LOF :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终止与清算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9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小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发售公告: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场所:指场外募集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 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募集机构进行基 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 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的场所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C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 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该系统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法》四十 四条规定条件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截止 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转换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外销售机构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按当日收市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通 过场内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按 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卖出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巨额赎回: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托管协议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网点: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6%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刘格菘先生,经济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9日起任职)、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5日起任职)、广发双擎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日起任职)、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5日起任职)、广发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月22日起任职)、广发行业严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26日起任职)。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研究员、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9年5月31日)、广发集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7月23日)、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9日至2021年5月18日)、广发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18日)。

历任基金经理:江湧,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06年5月26日;陈仕德,任职时间为2005年2月2日至2015年6月13日;李险峰,任职时间为2015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8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1388号浦银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4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846.33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437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场内交易。


二、 注册登记机构
1、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2、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11 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04年12月20日到2005年1月28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本基金,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A 类基金份额。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进行日常交易时适用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05年4月29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2703;场内简称:广发小盘LOF)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八)暂停上市A类基金份额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场外和场内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暂时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


一、 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于2005年3月14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申购业务,于2005年4月29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场外日常赎回业务。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1 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500万0.7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者)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和职业年金计划。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者)需在认购、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者)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15%
100万元≤M<500万元0.07%
M≥500万元每笔100元
特定投资群体(特定投资者)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申请,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赎回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5%,如本基金推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告;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费的分配比例如下:

种类比例
归入基金资产25%
手续费75%
赎回费用的使用方式为一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他作为手续费。

C类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和分配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天1.5%100%
7天≤N<30天0.50%100%
N≥30天0-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普通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A类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NAV)1.0168元
A类份额申购费用100,000/(1+1.5%)×1.5% =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 98,522.17元
申购A类份额98,522.17/1.0168 = 96,894.35份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C类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C类基金份额净值(NAV)1.0018元
C类份额申购费用0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C类份额100,000/1.0018= 99,820.32份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赎回金额
A类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净值(NAV)1.0568元
赎回费用10,000×1.0568×0.5% =52.84元
赎回金额10,000×1.0568–52.84 = 10,515.16元
C类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1.0553元
赎回费用10,000×1.0553×0.5% =52.77元
赎回金额10,000×1.0553–52.77= 10,500.23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者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场内办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 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2月2日正式生效,于2005年8月25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率为:同场外赎回费率。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金总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半,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0=10,250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005=51.25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元
即:投资者场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份额基金单位净值为1.0250元,则可得到10,198.75元净赎回金额。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的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但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C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至少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区间: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 60%-95%,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 0-15%,现金大于等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3、股票投资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采取小市值成长导向型,主要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二级库是本基金所独有的风格股票投资范围。

(1)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一级库的建立主要经过下面两个步骤:
1)从全部股票中剔除下列股票:
*ST公司股票;
财务资料可信度较低或者财务资料有重大瑕疵的公司股票;
有关媒介报道有重大虚假陈述和重大利益输送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的公司股票; 二级市场价格受操纵的公司股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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