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603195):公牛集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号 20号楼宝石大楼 705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 ............................................................................. 6 第三节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结论性意见 ........................................................................... 9 第四节 结尾................................................................................................................................. 10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仁盈律非诉字第 005-06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己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用释义沿用《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2年 4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二)2022年 4月 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年 4月 12日至 2022年 4月 22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年 5月 5日,公司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2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2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63.06元/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2,4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年 12月 23日完成注销。 (六)2023年 4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63.06元/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2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5,2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2023年 6月 8日,公司实施了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8股。 (八)2023年 6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610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九)2023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年 12月 22日完成注销。 (十)2024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40.38元/股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8,432股。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2024年 6月 6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5股。 (十二)2024年 6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日,审议通过《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5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 (一)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22年 6月 21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年 6月20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5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4,935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06%。具体如下:
1、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3.1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 0.45股。因此,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上述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所产生的尾数已经四舍五入处理,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以上市流通日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三节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四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孙军律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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