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欧博(688656):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 如在上述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3,058,328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801,314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62,257,014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490.28万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2,257,014×0.4)÷63,058,328≈0.3949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49元/股)÷(1+0)=前收盘价格-0.394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 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海瑞祥天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金垣坤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鑫墁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2-69561996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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