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楚电子(688188):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18:24:07 中财网
原标题:柏楚电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制订《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长。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五条本委员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本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战略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本委员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本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者其他口头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视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会议采用举手方式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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