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4 年 6月 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照本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的条款如下:
序号 | 公司章程(修订前) | 公司章程(修订后) |
1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2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决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
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围之内。
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决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3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4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
| |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5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公司解
除其职务。独立董事的任职除需排除上述情形外,
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独立性;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且在境内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三家。 |
6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7 | 第一百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
| |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
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8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
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9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0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经
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
说明。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
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件:在公司年度盈利
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的
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
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
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
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
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
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
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
|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
金分红:
(1)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施。
……
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条件:在公司年度盈利
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
金分红:
(1)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