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600919):江苏银行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4-026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351,324,463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6.25亿元。 三、 相关日期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自然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3.对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持有公司A股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 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8588351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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