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68836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20:00:46 中财网
原标题:华熙生物: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持续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应当专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也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可在多个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五条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费用。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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