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688363):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6月修订)

时间:2024年06月06日 20:00:47 中财网
原标题:华熙生物: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6月修订)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本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成立后,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 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 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 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 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条款自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生效前公司参照执行。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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