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沪港深龙头混合 (005644): 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广发沪港深龙头混合 : 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除了需要承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外,本基金还需承担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及境外投资风险等港股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6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4、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张笑天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沪港深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17日起任职)。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2月22日)。 历任基金经理:余昊,任职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至2021年5月17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李耀柱先生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任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88,38783066 传真:020—37181333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69号文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1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期间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内市场和香港市场的股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精选各行业的龙头股票进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未来,如内地和香港期货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开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规定,本基金也可通过该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期货合约以达到套期保值的目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一只混合型基金,其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所投资主要市场的估值水平、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的配置。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龙头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股票,主要是指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各行业中市场份额大、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 1)定量分析 a.市场份额 本基金所选的行业龙头公司具有市场份额大的特点,公司的营业收入排名行业前 30%,通过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的横向比较,精选出投资标的。 b.盈利能力 本基金所选的行业龙头公司盈利能力强,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c.成长能力 本基金所选行业龙头公司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处于上升期的时候,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应排名行业前30%。 d.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所选龙头公司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 2)定性分析 a.竞争优势 本基金所选行业龙头公司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对竞争优势的考察主要从公司议价定价能力、行业风险把控能力、创新能力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b.公司治理 本基金所选行业龙头公司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对公司治理的考察主要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公司高管诚信记录是否良好、公司发展战略是否合理有效、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透明、是否存在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事项等方面进行。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以分散投资风险和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投资原则,对各类债券品种进行配置。本基金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期限结构、风险结构、不同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的关键是对未来利率走向的预测,并及时调整组合使其保持对利率波动的合理敏感性。本基金将在利率合理预期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稳健地进行债券投资,控制债券投资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合理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也可以少量投资于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6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其中沪深 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2、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基金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可以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与融资等相关业务,参与范围和比例、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估值核算等应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七、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1)、(22)项规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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