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600489):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讨论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秘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 依法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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