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H20华集1 (163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第20次)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8:11:25 中财网
原标题:H20华集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第20次)

债券简称:H20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第 20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事项的相关情况
2024年 6月 3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2年 8月 2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原告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三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四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原告系争债券本金 60,000,000元,利息 4,576,110元(以 6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的标准,自 2020年 9月 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 2021年 12月 10日),合计人民币 64,576,110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480,000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申请人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上述案件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号为(2022)辽 01民初 1765号。

案件二: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辽 01民初 1768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2年 11月 1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支付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争债券本金 61,299,000元,利息 4,108,209元(以 61,2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4%的标准,自 2020年 9月 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 2021年 12月 10日),合计人民币 65,407,209元;2.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支付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 214,547元;3.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2年 11月 1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申请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申请依法追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案件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5月 30日收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管理人发来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01民初 17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年 5月 30日收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家企业管理人发来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01民初 1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公司将根据实际重整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相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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