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物业A(000011):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8:35:41 中财网
原标题:深物业A: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24-23号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23年末总股本595,979,092股为基数(其中,A股528,373,849股,
B股 67,605,243股),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5,945,476.70元(其中,A股派发现金红利164,852,640.89元,B股派发现金红利
21,092,835.82元)。公司 2023年度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4月20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5,979,0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12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808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12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
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
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2.808元,持有无限售
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12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2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12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按公司章程规定,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4年4月22日的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070)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权益登记日及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4年6月17日。
2.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4日,除权除
息日为:2024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截止2024年6月19日(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6月14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
利将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
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4年6月19日
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 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034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8*****757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6日至登记日:
2024年 6月 1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
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4年6月26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
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咨询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39楼
2.咨询电话:0755-82211249
3.传真:0755-82210610
4.咨询联系人:陈倩颖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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