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通股份(002599):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07日 18:41:27 中财网
原标题:盛通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 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层 邮编:300042 28/F, 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 No.38 Qufu Road, Heping District, Tianjin 300042, P.R. China 电话/Tel:022-85586588 传真/Fax:022-8558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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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6月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意)字[2024]第 189号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无任何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副本或复印书
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在假设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发表意见。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5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于股权书
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6月 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6月 7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6月 7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年 6月 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书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3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78,855,06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181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10,50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593%。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4年 6月 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10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79,165,569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4.241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7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10,50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593%。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书
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79,110,16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91%),55,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0.0309%),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55,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82.1578%),55,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7.8422%),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议案 1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 6月 7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韦 祎 宋 雯

经办律师:
蔡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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