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688183):生益电子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 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9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4年6月7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3,768.09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3,182.1175万股的4.5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6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01元/股的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4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陈文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 8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1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521人调整为512人,前述调减的 9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中重新进行分配(不含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总量不变。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6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5.01元/股的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6月7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7日,以5.01元/股的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年6月7日 2、首次授予数量:3,768.094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512人 4、首次授予价格:5.0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除8名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以及1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7日,以5.01元/股的价格向51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8.09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6月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 3,768.09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66元/股(2024年6月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3.52%、13.55%、14.77%(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首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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