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900948):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0681号 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18日作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5月 14日作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决议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部分提案。 1.2 2024年 5月 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网站/媒体刊登了《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6月 7日 15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6月 7日至 2024年 6月 7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3.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8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88,43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09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1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88,43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88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外资股(非上市)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B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04,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2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无其他临时提案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4.3 经合并统计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全部议案: (1)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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