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
司法》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促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
十三条修改。 |
第三章 党组织 | 第三章 党组织 | |
第二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
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 | 第二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
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
十三条修改。 |
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
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
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廉洁从业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廉
洁从业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 | 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
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
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相结合;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
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
决策;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廉洁从业建设、企业
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工作。领导党
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
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
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
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
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
项。 | | |
第五章 股东大会 | 第五章 股东大会 | |
第六十九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 第六十九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
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
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
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1.3修
改。 |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并存档备查。 | 第八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名非职工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提名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非职工董事、非独立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九条修改。 |
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2)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 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
事会成员的1/3,提名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3)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
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提名人数必须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任的人数。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 |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会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
日起未逾3年;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之日起未逾2年;
(十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
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相关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十)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
5年;
(十一)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
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
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三)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
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
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
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十四)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4.3.3修改。 |
董事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非独立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第一百二十条 如因董事任期期满未及时
改选或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的人数低于
法定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本条所列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
定人数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其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二十条 如因董事任期期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的
辞职导致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其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15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4.3.13修
改。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修改。 |
|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修订。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修订。 |
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存在可
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参加会议的时间。独立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参加会议的时间。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订。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
十八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修订。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
立董事为召集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为召集人。薪酬与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修订。 |
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
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五)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七)本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 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
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财务会
计相关工作 5年以上。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五条、二十六条修
订。 |
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八章 监事会 | 第八章 监事会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
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
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4.3.13修改。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一 |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百五十五条修订。 |
第二百零四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 第二百零八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20%。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年修订)》第五条修
订。 |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
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
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
规划提出并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
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
七条修改。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
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利。公司
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
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并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并予以实施。 | |
第二百零七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
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
数表决通过。
…… |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修改。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减资、解散 | |
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和清算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三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因本次修订导致原章程序号
变更而修改。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因本次修订导致原章程序号
变更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