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
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
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 |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
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
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
托书。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年度报告;
(七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
| |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无表决
权,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
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
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
表出任。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
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无表决
权,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该关联股东在股
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
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
表出任。
应回避的关联股东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
可参加讨论,并可就交易产生原因、交易基
本情况、是否公允等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
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
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
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
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
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
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
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
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
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
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上市后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
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
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
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当年度
实现盈利,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上市后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万
元人民币。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
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
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
润的使用计划。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
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外部监事
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
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 |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
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
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50%且超过 5000万
元人民币。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
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
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
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
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
| |
| |
|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
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
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
无异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 |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
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事,则外
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
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
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
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
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 |
| |
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
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
无异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
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根据上述情况,公司需要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公司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拟修订的治理制度中第1、3、4、5、6、7、8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2、3、4 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各项制度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