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在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外,审
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
2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
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七)至(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
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
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3 |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
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八)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九)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 |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 |
| 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 | 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
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
禁止义务,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
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 |
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 删除 |
5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11、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
分红方案;
12、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
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14、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15、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事项;
1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
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
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
6 |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7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8 |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
告程序;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
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10 |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
求;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
审核;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11 |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及薪酬、奖励方案,并进行考核、提出
建议;
(二)研究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和奖励政策。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