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
公司章程原“股东大会” | 现修改为“股东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规定外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说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布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情况。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股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 |
东大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股东会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O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1人。 | 第一百O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
会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对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序等事项进行规
定。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
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
|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中
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 2024年 6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6月修订)》。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