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002229):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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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凯曾分别出具《一致行动人承诺函》,确认黎小林、杨凯均将其对公司的全部表决权全权、长期委托给毛伟行使,三人为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股权代持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因外部合同纠纷导致所持股份被司法扣划后,合计持股比例由 3.36%下降至 0.65%。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股权结构极度分散,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且不存在多个股东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从而能够控制公司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情况 2022年 8月 31日,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六届董事会,该届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及提名、推荐主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选聘了管理层,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股东均依据自身判断独立行使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管理层均能够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治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现任主要经营管理层成员较为稳定,能够保障公司管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的运行效率和持续稳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会对公司管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情况符合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不会对公司管理以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柏 涛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2024年 6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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