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区 (512870):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时间:2024年06月08日 10:10:25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湾区 :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5月 15日证监许可【2018】81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杭州湾区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在剩余证券中,选取注册地址在杭州、宁波、嘉兴、绍兴、湖州、舟山、金华、上海浦东、上海金山以及上海奉贤等城市和地区的上市公司证券; (3)对于注册地址在上海浦东、上海金山以及上海奉贤的上市公司证券,按照中证行业分类,剔除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金融等行业上市公司证券; (4)剔除最近一期半年报、年报净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证券;
(5)计算剩余样本的综合得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得分 = ∑各指标降序排名 × 指标对应权重
其中,式中所采用的指标(若财务数据未满三年,采用已有年份数据)及其对应的权重分别为:
? 过去三年 ROE 均值:35%
? 过去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35%
? 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30%
(6)将上述待选样本的综合得分由低到高排名,选取排名靠前的 100 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93103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杭州湾区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中证杭州湾区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杭州湾区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杭州湾区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除另有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 5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4年 3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及管理办法 ................................................................. 8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9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7、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杭州湾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5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横店大厦 801室
邮政编码:310008
法定代表人:朱坚
成立日期:2016年 11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卞璐璐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坚先生:董事长,硕士。先后任职于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8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 12月至 2023年 12月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 12月起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旭峰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88年 8月至 1993年 7月,就职于浙江省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公司,历任办公室干事、团委书记;1993年 8月至 1996年5月,就职于浙江金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历任营业部市场部经理、营业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1996年 5月至今,就职于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业运营分析部部长,现任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资本管理中心助理总监。

曾媛女士:董事,硕士。曾先后任职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 9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 11月至 2023年 12月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 12月起担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蒋潇华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1995年 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省政府证管办、省政府证券办、浙江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2015年 11月至今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邱刚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博士,2000年 3月起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年 8月加入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风控官。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1998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任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年参加工作,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曾兼任上海期货交易所社会理事。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职工代表连省担任。

连省先生:执行监事,大专,2000年 7月至 2005年 10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 11月至 2006年 10月就职于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营运总部担任基金会计,2006年 11月至 2016年 12月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从事注册登记。

2016年 12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曾媛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昱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2017年 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 9月起担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罗丽娟女士:硕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兼投资助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风控部总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23年 7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 8月起担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晓永先生:大专,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06年 8月至 2019年 7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网络工程部工作,2009年 7月起先后任该部门副经理、经理职务。2019年 8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经理
黄志钢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

2004-07-05至 2005-07-14在美国未来之路任交易员;2005-07-15至 2006-12-10任海通期货研究发展部研究员;2006-12-10至 2008-10-21任国元证券衍生产品部高级经理;2008-10-21至 2015-06-05任国联安基金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06-08至 2018-06-30任金鹰基金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01-01至 2019-08-01南华期货研究所量化投资总监,2019年8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月 29日起任职)、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1月 29日起任职)、南华丰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3月 5日起任职)、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11月 18日起任职)、南华丰元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月 23日起任职)。

康冬女士:博士研究生,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曾先后工作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2020年 1月 13日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先后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现任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8月 30日起任职)、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8月 30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成员:
周昱峰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何林泽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1年 6月 28日至 2020年 11月 9日,先后在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主办和副总经理职务;2020年 11月 10日至 2021年 4月 14日在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担任负责人。2021年 4月入职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南华瑞泰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4月 28日起任职)、南华瑞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6月 3日起任职)、南华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3月 28日起任职,2021年 9月 8日起至 2022年 3月 27日任职于南华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南华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转型为南华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瑞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6月 29日起任职)、南华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7月 29日起任职)、南华瑞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7月 29日起任职)、南华瑞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6月 15日起任职)、南华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3月 19日起任职)。

黄志钢先生: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简历同上。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防控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风险防控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只,QDII基金 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代)
联系人:罗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 凯恒中心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3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邮编: 100073
法定代表人: 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 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6)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13号楼 A座 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 http://www.sczq.com.cn/
(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颖超
电话:0571-87001306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
(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0)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赵明锦
电话:021-20657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s://www.cnhbstock.com/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18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8755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徐步夷
电话:021-2315440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37楼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徐一文
电 话:010-50938931
传 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8楼、11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 话:0571-87901111
传 真:0571-87901501
经办律师:俞晓瑜、刘森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蕙心、李旭芳
联系电话:010-65335061
传真:010-65338800
联系人:郭蕙心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5月 15日证监许可【2018】81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情况
本基金自 2018年 11月 2日至 2018年 12月 7日止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503,410,637.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607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 2019年 2月 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杭州湾区,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870)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年 2月 22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即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该 ETF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例,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 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即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上交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2024-05-30
基金名称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512870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102,533.7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1,093,782.24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938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103,364.76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50%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2,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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