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603087):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6月10日 16:06:02 中财网
原标题:甘李药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87 证券简称:甘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54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2024/6/172024/6/182024/6/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1,201,7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240,35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2024/6/172024/6/182024/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甘忠如、北京旭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和甘喜茹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元。


五、 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价格的调整见后续相关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593699

特此公告。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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