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无锡路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并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
锡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
册号:913202007983409510。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无锡路通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并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
册号:91320200798340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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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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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八条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
人,公司的股份总数乘以各自在原公司中的
出资比例,即成其作为发起人在公司中持有
的股份数,分别如下:
……
深圳市中金能投资有限公司
…… | 第十九条 原公司股东共同作为公司的发起
人,公司的股份总数乘以各自在原公司中的
出资比例,即成其作为发起人在公司中持有
的股份数,分别如下:
……
深圳市中金能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
市中金能投资科技有限公司)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
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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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项职权
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
…… |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宣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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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通知中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
|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公司设
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
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副董事
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
|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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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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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
| |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任选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任选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独立董
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日以
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电话或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日以
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
|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中:“经理”修订为“总经理”;“副
经理”修订为“副总经理”,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变化的,不再进行列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人,职
工代表监事 1人。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
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2:1。监事
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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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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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
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特殊而
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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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
(六)分配利润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
(六)分配利润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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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政策调整:
……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3.公司因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
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举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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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政策调整:
……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 1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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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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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
告。 |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无锡市工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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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无锡路通视信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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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增、删除条款导致《公司章程》条款编号同步更新且对应条款内容无实质变化的,不在上述对比表中进行列示。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4年 6月)。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手续。上述事项最终以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结果为准。
上述制度的修订、制定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3、4、5、7项制度已生效,第 1、2、6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