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百利(603959):百利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18:15:38 中财网
原标题:ST百利:百利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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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京京市市康康达达律律师师事事务所务所
关关于于湖湖南南百百利利工工程程科科技技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司公司 2023年年年年度度股股东东大大会会的的法法律律意意见书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第 2030 号

致:湖湖南百南百利利工工程程科技科技股股份份有有限公司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接受湖南南百利百利工工程科技程科技股股份有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上海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上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及《湖南百利工程科技百利工程科技股股份有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章程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按照律师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道德规规范范和和勤勉尽责精神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发表的法律的法律意见意见,仅仅依依据本法律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意见书出具日日以以前前发发生或存生或存
在在的事的事实并基于实并基于本所律师本所律师对有关对有关法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本所律师仅就仅就公司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出席席会议会议人人员员和和召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会议的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程序和和和表决结果等表决结果等表决结果等事事事项进行核查项进行核查项进行核查和和和见证后发表见证后发表见证后发表法律法律法律意见意见意见,
不对不对不对本次会议所本次会议所本次会议所审审审议议议议议议案案案的的的内容内容内容以以以及在及在及在议议议案中案中案中所所所涉及涉及涉及的事的事的事实实实和和和数数数据据据的真的真的真实性实性实性和和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暨取消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并由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取消了本次会议中第8 项议案,即《关于续聘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除取消前述议案外,本次会议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 3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肖立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2024 年 6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6 月 11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148,779,85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44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665,5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436%。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2,03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32,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697%。

汇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611,888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44%。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及关于取消本次会议部分议案的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申请银行及融资租赁等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本次会议通知公告及关于取消本次会议部分议案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议案 4、议案 5 和议案 7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9,600,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9,600,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9,600,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600,58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4% ;反 对11,3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的 股东所 持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0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486,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9%;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9,600,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86,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及融资租赁等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600,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7、审议通过《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9,600,58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86,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1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6%。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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