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科技(603339):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20:06:10 中财网
原标题: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72024/6/182024/6/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9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09,441,175股,扣减公司回购股份账户的数量3,929,016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05,512,15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9,433,161.3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数量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9,441,175-3,929,016)×0.26÷309,441,175≈0.2567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567)÷(1+0)=(前收盘价格-0.2567)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6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72024/6/182024/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杰先生。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如股东持股期限(指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股东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3-81658162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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