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金(30036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20:15:11 中财网
原标题:ST汇金: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年 6月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金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年 6月 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24年 5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6月 11日在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祝峰先生主持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6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6月11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名,代表股份 154,71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50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数 8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4年 6月 5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毛世权先生、肖鸿飞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1.01 《关于补选毛世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690,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9,6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28%。

表决结果:当选
1.02 《关于补选肖鸿飞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690,6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09,6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227%。

表决结果:当选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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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刘延廷


经办律师:
韩 硕


常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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