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000048):《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21:01:14 中财网
原标题:京基智农:《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4年 6月 11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 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2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 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的填 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 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 会批准。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 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 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3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 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 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 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 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4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 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履行职权。
5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 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 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电话、 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五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 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通知;通知时限为:定期会议为会议召开十天以前; 临时会议为会议召开三天以前。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7本次修订后,相关章节及条款的序号顺延。 
除上述拟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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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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