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000048):《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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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6月11日 21:01: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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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京基智农:《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
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
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4年 6月 11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
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
2 |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
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的填
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
生效。员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
会批准。 |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
| 第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
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前,
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
3 |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
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
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
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
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4 |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
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履行职权。 |
5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6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
事:
(一)监事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
体监事;
(二)临时监事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电话、
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紧急会议需提前五小时以电话、传真形式通知
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
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通知;通知时限为:定期会议为会议召开十天以前;
临时会议为会议召开三天以前。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
7 | 本次修订后,相关章节及条款的序号顺延。 | |
除上述拟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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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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