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00004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21:01:15 中财网
原标题:京基智农:《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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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4年 6月 11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2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
4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并 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并积 极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5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拟修订的条款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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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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