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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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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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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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
| 承担连带责任。 |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6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7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 |
8 |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同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9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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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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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2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 |
13 | 第八十八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第八十九条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不含投票代 |
| 的 5%(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可以将
董事、监事或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的形式向股东大会主持人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
主持人应当将符合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名单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列入股东大会选举议
程,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 理权)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将董事、监事或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的形式向股东大会主持人提出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将符合公司
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列入股东大会选举议程,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
14 | 第八十九条
……
在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 | 第九十条
……
在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将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
开投票,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15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6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17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解除其职务。但出现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
| | …… |
18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19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
2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
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发生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等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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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3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3人(至少包括一名会 |
|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 | 计专业人士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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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书面送达;通知时限为 2天。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或者书面送达;通知时限为 2天。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
23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传输、通讯表决、
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2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形成机制和披露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
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保
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形成机制和披露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保存。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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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
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 |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
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4、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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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
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
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
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过详细
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单独发表意见 | 话、邮箱、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
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
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
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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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监事会单独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
交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同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26 | 其他:章程条款编号 | 因新章程新增第12条,新章程相应调整条款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