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能源(601918):新集能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6月12日 18:21:40 中财网
原标题:新集能源:新集能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18 证券简称:新集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4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的2023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90,541,800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8,581,27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元。该类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
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54-8661819

特此公告。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