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则,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
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23号《关于同
意发起设立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1007836。 | 第二条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
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23号《关于同
意发起设立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300001007836。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4,502,220.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2,207,220.00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164,502,220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162,207,220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
供任何资助。 |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担的其他义务。 |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2.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普通决议的,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属特别决议的,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属普通决议的,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属特别决议的,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则股东大
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
同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属
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报经本届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当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则股东大
会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提名。属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一届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报经
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作为董事候
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47
条、第148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47
条、第148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
查。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或工会提名;属于监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
一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监事会增补
监事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
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47
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
行审查。 | 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董事的资格进行审
查。
(二)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或工会提名;属于监事会换届改选的报经上
一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本届监事会增补
监事的报经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
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应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47
条、第14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情形,对改选或增补监事的资格进
行审查。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
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期限;
(五)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
|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监事
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
循以下原则: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遵
循以下原则: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
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
确定。
4、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经营情
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以在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
票分红。
5、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资需求提出,独立
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分红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网
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
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
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
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
确定。
4、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应结合公司经营情
况,可以留做公司发展之用,也可以在满足公司
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或股
票分红。
5、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资需求提出。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分红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网
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
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
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公 |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上
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
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
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
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
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
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
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
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
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
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
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
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变更后的具体内容,以最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