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3002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6月)

时间:2024年06月12日 19:51:02 中财网
原标题:银信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6月)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安排。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召开会议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全面客观评价和下一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北京证监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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