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300557):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二四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理工光科”)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的规定,就理工光科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理工光科书面确认和承诺,理工光科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理工光科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合理判断。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理工光科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财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理工光科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理工光科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2年4月24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理工光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1日,公司内部通过告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4月26日,经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危怀安先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编号:2022-028),由其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无偿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期限自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至征集投票权期间截止日,独立董事危怀安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5、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文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4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0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2%,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 71,586,123.00股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元(含税),共计分配14,317,224.60元;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因此上表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进行了相应调整。 3、因小数差异,本次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以中登公司办理核准数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唐申秋 李志伟 日期:2024年6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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