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603377):东方时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2日 20:45:43 中财网
原标题:ST东时:东方时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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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5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2 2024年 5月 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3 2024年 6月 12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劲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1,04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82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01,48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1.82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18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298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6,86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1150%。


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电话参会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独立董事汪军民因身体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均已按照会议议程由公司股东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3.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3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和监票,现场表决结果于当场公布,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补充审议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43,715,000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69.1329%;382,200股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1084%;108,433,900股弃权,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30.7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2,485,400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6.5087%;382,200股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9%;35,317,900股弃权,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2.490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 《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52,238,900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171%;292,200股反对,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0.082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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