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
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
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
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
产、解散等程序;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
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 |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
人员。 |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
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
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核。对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异议
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国家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
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
程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
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
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
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
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 |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1名代表主持。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
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通过后,董事长审批。 |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
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后,董事长审批。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2以上的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公司应当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公司应当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财务总监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