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深国际REIT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原标题:华夏深国际REIT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华夏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以及《华夏深国际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案》(以下简称“《发售方案》”)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深圳市深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物流发展”)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始权益人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发售方案》等相关文件,共有14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6LUBTXJ)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国际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国际资本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国际资本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深国际资本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深国际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国际资本认购数量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经核查,本次战略配售深国际资本作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国际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深国际资本出具的承诺函,深国际资本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60个月,超过 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国际资本出具的承诺函,深国际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深国际资本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深担保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9325C)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担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担保集团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担保集团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深担保集团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担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深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担保集团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担保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深担保集团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深高新投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12884)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高新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高新投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高新投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深高新投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高新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深高新投出具的承诺函,深高新投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高新投出具的承诺函,深高新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深高新投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信证券 1.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信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中国人寿 1. 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国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中国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05的《保险许可证》。 经核查,中国人寿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国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中国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国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国民养老4号产品 1. 基本情况 根据华夏基金提供的国民养老4号产品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民养老4号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华夏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基于上述,华夏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国民养老4号产品系由华夏基金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4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民养老4号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4号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4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4号产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以及华夏基金(代表国民养老4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国民养老4号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国民养老 4号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明湾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明湾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明湾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明湾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要求。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明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明湾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明湾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明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明湾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明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明湾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明湾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远致瑞信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远致瑞信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远致瑞信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远致瑞信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远致瑞信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远致瑞信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远致瑞信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远致瑞信基金出具的承诺函,远致瑞信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远致瑞信基金出具的承诺函,远致瑞信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远致瑞信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璘玉一号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璘玉一号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璘玉一号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璘玉一号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璘玉一号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璘玉一号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璘玉一号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璘玉一号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璘玉一号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璘玉一号基金出具的承诺函,璘玉一号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璘玉一号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深圳誉惠 1.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19638)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誉惠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深圳誉惠提供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誉惠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誉惠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投资经验证明材料,深圳誉惠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经核查,深圳誉惠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深圳誉惠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深圳誉惠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誉惠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深圳誉惠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圳誉惠出具的承诺函,深圳誉惠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深圳誉惠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深圳港资本 1.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M084C)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港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深圳港资本提供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港资本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港资本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投资经验证明材料,深圳港资本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经核查,深圳港资本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深圳港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深圳港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港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深圳港资本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圳港资本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港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深圳港资本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上海机场 1. 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N07W47)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海机场的基本情况如下:
2.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上海机场提供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机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上海机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关投资经验证明材料,上海机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经核查,上海机场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上海机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上海机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机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上海机场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 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上海机场出具的承诺函,上海机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上海机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未完)查看完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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