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00072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6月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时间:2024年06月13日 20:36:16 中财网
原标题:燕京啤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6月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 6月经 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进—步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成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符合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经深交所进行审核后,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二)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五)其他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报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内部相关方的交流、信息验证、与负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人员沟通等方式进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独立董事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审查和评估下列因素: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包括是否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竞争力等;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包括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
(三)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包括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或风险,包括关联交易对业务独立性及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实现资金占用或其他不当利益安排等。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承诺变更或者豁免方案的合规性、必要性等。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了解原承诺作出的背景等情况,综合承诺执行情况、公司业务特点等因素对变更或豁免承诺方案是否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权益的情形进行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对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结合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及公司实际等因素,综合判断相关决策及措施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对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遴选标准和程序、提名人及提名委员会的建议等情况,作出独立判断。

独立董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等。结合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发展阶段、财务水平等因素,审慎评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的合理性,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完善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

独立董事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或者变更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特定人群变相输送利益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审慎评估股份受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独立董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安排持股计划的必要性、股份受让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一)(二)(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二)(四)(六)项所列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通过。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姓名以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需要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或提前泄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当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提供不及时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独立董事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材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或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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