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605011):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0966号 致: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载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3日(周四)14:00在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春晓路 529号江南星座 2幢 1单元 6楼)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祥剑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年 6月 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2,731,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1607%,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52,533,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1113%。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59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7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刘祥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7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5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 1.02《选举许钦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7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5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 1.03《选举吴芬玲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60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4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129%。 1.04《选举章力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7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59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05《选举金威任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6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4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159%。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厉国威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7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5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 2.02《选举倪明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7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5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9%。 2.03《选举钱雪慧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7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5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范叔样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60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47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129%。 3.02《选举吴玉珍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73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5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03《选举施蓓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52,6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获得票数32,47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6159%。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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