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乐山电力(60064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00:01:42 中财网
原标题: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建
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乐山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
润分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
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目前及未
来发展战略规划、股东意愿、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投资资
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
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4.当年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且当年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5.董事会认为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
证券市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及发展。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
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二)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
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
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政策需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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