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混合A (910011): 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0:50:53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混合A : 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13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混合基金代码910011
下属基金简称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混合A下属基金交易代码910011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3月22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其他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基金经理周杨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的日期2023年10月28日
  证券从业日期2013年10月9日
其他本基金由东方红-新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变更后的《东方红启瑞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3月22日生效,原东方红-新睿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 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仅开放赎回业务。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 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 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45%—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运用多种策略进行投资。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通过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对各类资 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预测,合理配置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并适当使用衍生品等工 具进行风险对冲。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方法, 综合应用基于行业轮动、风格轮动的策略、基于基本面选股的策略,也会适度使用逆向 投资策略。此外,本基金还会使用可转债投资策略,定增及定增破发股票、大宗交易等 折价套利策略。 本基金B类份额参与资金三年锁定期满后方可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更好地进行中长期 布局,深入挖掘中长期价值,贯彻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
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0%+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赎回费N<7日1.5%
 7日≤N<30日0.75%
 30日≤N<365日0.5%
 365日≤N<730日0.3%
 N≥730日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0000,固定管理 费率: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管理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0000,固定管 理费率:0.8%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业绩报酬R≤5%:0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业绩报酬5%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业绩报酬R>6%: Max[0,(R-5%)*20%*C*F*D1/360+(R-6%)*20% *C*F*D2/360-该笔份额X日后已计提的业绩 报酬总额]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20%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2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5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 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业绩报酬费率为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为单次计提比例,非年费率。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基金分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日或本基金终止日。本基金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和本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在本基金分红日赎回的,赎回份额按照赎回日提取业绩报酬的方法计提业绩报酬。

4、本基金分红日计提业绩报酬的,可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该笔基金份额该次分红金额的20%。

5、推广期参与的,X日为东方红-新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东方红-新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红利再投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形成的份额,X日为份额参与日或红利转份额日。

6、R为该份额X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新睿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间的收益率;C为X日该类份额的计划单位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D1为X日(含)与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之间的间隔天数,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后红利再投A类基金份额形成的份额,D1为0;D2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与业绩报酬计提日(含)之间的间隔天数;F为该笔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7、审计费用和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东方红启瑞三年持有混合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前一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0000.40%
前一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00001.20%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业绩报酬不纳入测算范围。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参与股票期权的风险、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参与定向增发股票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北交所股票的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投资者实际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逐笔计提法收取业绩报酬,披露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参与时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客服电话:4009200808●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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