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混合 (009007): 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1:00:51 中财网
原标题: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混合 : 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年6月13日
送出日期:2024年6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混合基金代码009007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5月22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期-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陈聪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的日期2022年11月16日
  证券从业日期2011年02月24日
基金经理程奎皓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的日期2024年3月7日
  证券从业日期2011年1月17日
注: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2年。

2、证券从业的涵义遵从行业的相关规定,包括资管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阅读《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对沪深港三地证券市场内资本动向的追踪研究,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可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以及其他 品种的投资策略等。详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为R3。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比例为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2、2020年数据统计期间为2020年5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数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申购费 (前收费)M<100万元1.5%-
 100万元≤M<200万元1.2%-
 200万元≤M<500万元0.5%-
 M≥500万元1,000元/笔-
赎回费-0本基金不收取 赎回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 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1.2%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0.2%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 用50,000.00元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 露费120,000.00元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 用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披露相应费用年金额的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持有期间1.41%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2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2年(2年指365天乘以2的自然天数,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2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产品资料概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产品资料概要中的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以下资料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规定网站:
(1)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托管协议及其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5)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重要资料。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q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021-38824536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摘要文件,仅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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