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002264):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43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500,190股,占公司总股本719,922,983股的0.07%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4年6月19日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锁500,190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21年4月10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6、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8、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9、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已经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23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3、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4、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5、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1年6月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3名激励对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未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需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28,460股进行回购注销。 其中,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成为公司监事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因未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13,700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760股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7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含子公司,下同)及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下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19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7%。具体如下:
五、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6月19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500,19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 27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 500,19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及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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