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趋势LOF (166001):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
原标题:中欧趋势LOF :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1月2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根据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4年8月8日修订后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要求由原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以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7月17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亦做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于存托凭证可能会面临由于境内外市场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等差异带来的相关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交易和持有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E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自2018年3月21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自2021年7月12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X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及截至日期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3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 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 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 位,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买卖基金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 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 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10、16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68609601 12、联系人:马云歌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2.20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中国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MBA。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公益基金会理事,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周朗朗先生,中国香港籍。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本科,清华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美国华平投资集团中国区联席总裁、中国金融及企业服务行业和工业科技投资行业主管合伙人、董事总经理,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银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张园园女士,中国籍。毕业于重庆大学本科、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历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业务部执行总裁。 刘建平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北京大学教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樊扬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麦考里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CPPIB PE Investment Asia Limited 董事总经理,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董事总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国际金融公司中国代表处投资官员、高级投资官员,北京鹏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咨询顾问、经理,荷兰银行北京分行信贷经理,渣打银行天津分行信贷助理。 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历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袅之文学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MBA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顾飞先生,中国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北京锦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部总经理,重庆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江知玥女士,中国籍。剑桥大学地产金融专业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部投资经理。历任美国银行公司全球市场部经理,上海维信荟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战略规划经理,瑞士信贷(香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 李琛女士,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学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理财规划总监。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刘京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总监。历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部产品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决会委员、投资总监、基金经理,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欧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资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兴盛天成投资管理(南平)有限公司董事,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于岚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监事,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欧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历任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副总监、行政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卞玺云、葛兰、卢纯青、刘建平、蓝小康、王培、周蔚文担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权益投研领导工作。周蔚文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卞玺云、陈凯杨、黄华、LI TONG、刘建平、桑磊、邵凯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负责固收投研领导工作。邵凯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相关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或通报。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5)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391.7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马云歌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各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时间以及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本基金A类份额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四、登记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本基金C类、E类、X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8层、10层、16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电话:021-68609600 联系人:杨毅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吕红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6]243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间为2007年1月4日至2007年1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6,874,704,054.1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88,717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年1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X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C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7年4月23日开始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1000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2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A类份额、C类份额、E类份额和X类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4、本基金自2007年4月23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按申请当日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执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A类份额的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单个账户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下同)。C类份额的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单个账户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下同),E类份额的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单个账户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下同),X类份额的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单个账户单笔追加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元(含申购费,下同)。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A类、C类、E类或X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客户指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E类和X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E类和X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持续持有期低于7天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在7天以上(含)的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E类和X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C类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其他客户)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A类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 = 50.8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 = 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和X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份额总量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