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嘉澳环保(603822):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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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8:06: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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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嘉澳环保: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
嘉澳环保 编号:2024-044
浙江
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
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嘉澳环保”)于 2024年 4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经核查,现对《2023年年度报告》如下内容进行更正。
“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更正前: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
诺
背
景 | 承
诺
类
型 | 承
诺
方 | 承诺
内容 | 承
诺
时
间 | 是
否
有
履
行
期
限 | 承
诺
期
限 | 是
否
及
时
严
格
履
行 | 如
未
能
及
时
履
行
应
说
明
未
完
成
履
行
的 | 如
未
能
及
时
履
行
应
说
明
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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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
| | | | | | | | 具
体
原
因 | |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 其
他 | 本
公
司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 公
司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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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之
日
起
长
期 | 是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其
他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顺
昌
投
资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其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其将本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公
司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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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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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是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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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其
他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沈
健 |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
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公
司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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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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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是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其
他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顺 | 1、顺昌投资拟长期持有股份公司股票;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顺昌投资拟减持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逐步减持;3、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4、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 |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 是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 昌
投
资 | 年内,顺昌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
每年减持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5%。股份公司
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6、如果顺昌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
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
持;7、上市后顺昌投资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日
起
长
期 | | | | | |
| 其
他 | 公
司
股
东
君
润
国
际 |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
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2、减持股份公
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和第3条中所述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
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两者中较低的一个。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
基数;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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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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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是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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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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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他 | 公
司
股
东
中
祥
化
纤 |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转让股份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25%。股份公
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票数量为基数;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
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5、上市后依法增持
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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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是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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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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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他 | 公
司
股
东
利
鸿
亚
洲
和
瓯
联
创
投 |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
数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2、减持股份
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8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
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公
司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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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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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是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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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决
同 | 控
股
股 | 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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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 是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业
竞
争 | 东
顺
昌
投
资 | 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如出售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
权益,股份公司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本公司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
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
条件相当。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介绍
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
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如未来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
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
相似,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本公司签署本承诺
书的行为已取得本公司权力机关的同意,亦已取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权力机关
同意,因而本公司签署本承诺书的行为代表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真实意
思。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
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公司在不再持有股份公司5%及以上股份前,
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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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实
际
控
制
人
沈
健 | 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的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
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本人将不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
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
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
似;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
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
股份公司的利益。本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及辞去公司职务后六个月内,本
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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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是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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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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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适
用 |
|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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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竞
争 | 控
股
股
东
顺
昌
投
资 | 本公司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
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
合理交易。涉及到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
表决,不利用本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公司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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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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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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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同 | 实
际
控 | 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
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关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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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 是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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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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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 制
人
沈
健 |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
易。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
用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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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激
励
相
关
的
承
诺 | 其
他 | 本
公
司 |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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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否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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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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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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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他 | 本
公
司 |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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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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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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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 否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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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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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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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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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承
诺
方 | 承诺
内容 | 承
诺
时
间 | 是
否
有
履
行
期
限 | 承
诺
期
限 | 是
否
及
时
严
格
履
行 | 如
未
能
及
时
履
行
应
说 | 如
未
能
及
时
履
行
应
说 |
| | | | | | | | 明
未
完
成
履
行
的
具
体
原
因 | 明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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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
与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相
关
的
承
诺 | 其
他 | 本
公
司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如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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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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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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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昌
投
资 |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其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10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其将本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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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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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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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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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沈
健 |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
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
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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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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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 1、顺昌投资拟长期持有股份公司股票;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顺昌投资拟减持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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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 是 | 长
期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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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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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后逐步减持;3、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4、顺昌投资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顺昌投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
每年减持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5%。股份公司
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6、如果顺昌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
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
持;7、上市后顺昌投资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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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 |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
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2、减持股份公
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80%和第3条中所述的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
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两者中较低的一个。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
基数;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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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 |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每年转让股份公司股票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数量的25%。股份公
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票数量为基数;2、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股份
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其
余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5、上市后依法增持
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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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 1、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累计减持数量可能最高达到上市时所持股份公司股票
数量的10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股票数量为基数;2、减持股份
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公司股票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持有股份公司股票低于5%以下时除外;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
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80%。股份公司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5、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
不受上述承诺约束 |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 是 | 长
期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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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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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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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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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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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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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本
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如出售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
权益,股份公司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本公司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
时给予股份公司的条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向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
条件相当。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介绍
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公司将在投资方向
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如未来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
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公司将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
相似,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股份公司的利益。本公司签署本承诺
书的行为已取得本公司权力机关的同意,亦已取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权力机关
同意,因而本公司签署本承诺书的行为代表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的真实意
思。本承诺书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
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公司在不再持有股份公司5%及以上股份前,
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 是 | 长
期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实
际
控
制
人
沈
健 | 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的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愿意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
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构成与股份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本人将不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来如有在股份公司经营
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股份公司;对股份公司已进行建设或
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
似;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本人将
行使否决权,避免与股份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
股份公司的利益。本人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期间及辞去公司职务后六个月内,本
承诺为有效之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 |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 是 | 长
期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解
决
同
业
竞
争 | 控
股
股
东
顺
昌
投
资 | 本公司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
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
合理交易。涉及到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
表决,不利用本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公司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
取不正当利益 |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之
日 | 是 | 长
期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解
决
同 | 实
际
控 | 本人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
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关 | 公
司
股 | 是 | 长
期 | 是 | 不
适
用 | 不
适
用 |
| 业
竞
争 | 制
人
沈
健 |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
易。涉及到本人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不利
用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 票
上
市
之
日 | | | | | |
与
股
权
激
励
相
关
的
承
诺 | 其
他 | 本
公
司 |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
0
2
1
年
9
月
1
7
日 | 否 | / | 是 | 不
适
用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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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 其
他 | 本
公
司 |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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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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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1
7
日 | 否 | / | 是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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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不
适
用 |
除上述内容更正以外,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并在本更正公告发布的同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后)》,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的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
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1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