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30117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3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6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6月1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6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6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279号泽宇智能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9,512,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9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9,4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8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865,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83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6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6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6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邬远、陈晓曼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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