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30042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9:06:24 中财网
原标题:中建环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6月 14日(周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6月 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6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6月 14日 9:15—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一路 3号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一楼)。

4、召集人: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

5、主持人:董事长佟庆远先生。

6、公司于 2024年 4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7日,公司股份总数为681,681,586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人,代表股份 246,361,5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1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人,代表股份 246,269,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12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9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人,代表股份 157,0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5,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人,代表股份 9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非关联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0,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建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60,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中建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69,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9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687%;反对 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31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吕万成、李彦玢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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