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聆达(300125):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9:20:44 中财网
原标题:ST聆达: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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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4)闽信实律书第 号
致: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聆达股份”)的委托,为聆达股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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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聆达股份/公司 指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草案)》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所述之聆达股份 2023 年限指
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
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上市规则》 指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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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
法规 指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立法、
行政、司法机关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机
规范性文件 指
构公开颁布的决定、命令、指引、规定、通知
或办法等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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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得到聆达股份的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聆达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主体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聆达股份为实施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FIDELITY LAW FIRM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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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1 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 聆达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 2023年 7月 24日,聆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 2023年 7月 24日,聆达股份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 2023年 7月 24日,聆达股份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 聆达股份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3年 7月 25日起至 2023年 8月 3日止。在公示期内,聆达股份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3年 8月 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 2023年 8月 11日,聆达股份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3年 10月 13日,聆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FIDELITY LAW FIRM

决。


(8) 2023年 10月 13日,聆达股份独立董事发表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授予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年 10月 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7名激励对象授予 53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9) 2023年 10月 13日,聆达股份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0) 2023年 11月 1日,聆达股份发布《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该次实际认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 3名,实际认购数量 2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 8.28元/股。


(11) 2024年 4月 26日,聆达股份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12) 2024年 6月 14日,聆达股份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聆达股份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2 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况

2.1 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其中第(二)条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聆达股份 2023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
类别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2,157,9370.81%1,260,000897,9370.34%
其中:股权激 励限售股2,100,0000.79%1,260,000840,0000.32%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265,442,05899.19%0265,442,05899.66%
合计267,599,995100%1,260,000266,339,995100%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2.以上变动前聆达股份股本结构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股本情况,暂未考虑 2024年 4月 26日披露的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影响,具体股本变动情况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聆达股份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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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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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王 平 吴上烁
周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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