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时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的,授权董事会审议注册资本变更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鉴于上述事项,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钜泉光
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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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变更
设立,由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五名发起
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0年 5
月 19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
立,由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五名发起人认
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于 2010年 5月 19日取得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52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46.1142万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52万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46.1142万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且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同时,回购
该部分股票后,公司合计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标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0%;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应当在发布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年内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同时,回购该部分股票后,公司合计持有的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标的总数,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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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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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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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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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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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权
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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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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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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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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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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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
出前款规定的通知。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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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有关条款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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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情形。
。。。。。。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任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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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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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载明的
相关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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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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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予以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予以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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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局及上交所
报告。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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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条
。。。。。。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实行
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
|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因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
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由公司监事
填补。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
| |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一)至(六)
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七)、(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
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
| |
| |
第九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第九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 |
| |
|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未向股东大会报告并获
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
| |
| |
| |
|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
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 |
| |
| |
|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职责范围、档案保存等事项,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具体以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为准。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董事书面同意,豁
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并在会议
记录中予以载明。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
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
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
披露。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
及时披露。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
见。
(四)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
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四)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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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
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
意见。
。。。。。。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
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
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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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
配预案。董事会制定的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董事会制定的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
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
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部分条款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生效之日起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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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章程附件同步进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