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科技(688391):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20:01:17 中财网
原标题:钜泉科技: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1 证券简称:钜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3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时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的,授权董事会审议注册资本变更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鉴于上述事项,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钜泉光 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变更 设立,由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五名发起 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0年 5 月 19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 立,由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五名发起人认 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于 2010年 5月 19日取得了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52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46.1142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52万股,全部为 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46.1142万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且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同时,回购 该部分股票后,公司合计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标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20%;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应当在发布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年内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同时,回购该部分股票后,公司合计持有的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标的总数,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权 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 出前款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中有关条款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情形。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任何情形。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载明的 相关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予以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上予以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局及上交所 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 。。。。。。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实行 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因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 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由公司监事 填补。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一)至(六) 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七)、(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 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九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第九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未向股东大会报告并获 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 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职责范围、档案保存等事项,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具体以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为准。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董事书面同意,豁 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并在会议 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 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 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 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 披露。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 及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 见。 (四)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第一百五十六条 。。。。。。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 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四)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 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 意见。 。。。。。。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 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 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 配预案。董事会制定的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董事会制定的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 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 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部分条款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生效之日起实 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章程附件同步进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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